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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期限是多久 11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2022年9月28日  嘉兴合同诉讼律师   http://www.bjsjcssls.com/

  陈兰,嘉兴合同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期限是多久

  在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当中,如果想对效力待定合同进行撤销的话,需要到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期限是多久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期限是多久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其他情形

  《民法通则》第58条将主体不合格的民事行为规定为两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这两类民事行为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所谓与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状况和智力发育情况能够为该未成年人完全理解的行为,如购买零食、文具等。所谓与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是指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某些其能够理解行为性质、辨认行为后果的行为。应当指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如接受遗赠、赠与等。《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可以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由于同意的行为是一种辅助的法律行为,这样,法定代理人实施同意行为,必须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相对人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或其他的形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期限是多久的全部内容。在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过程当中,是有一定的技巧的,当然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11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的物权法将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包括担保、抵押、质押等。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可以生效的,那么11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11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以下情形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注意,这条规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有所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只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对于保证人来说,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骗保仅仅构成了欺诈,按照合同法应该是可撤销的合同,但担保法显然是考虑到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试图矫正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倾斜,但却未考虑到保证合同基础关系可能的有偿性,以及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难谓完全合理。不过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担保法应当优先适用。


  10、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11、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


  注意,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该事实,债务人的欺诈只能作为保证人签定合同的动机,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二、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担保合同的生效,根据其生效要件不同,可分为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和担保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1、一般要件

  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担保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