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合同诉讼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

2019年3月27日  嘉兴合同诉讼律师   http://www.bjsjcssls.com/
案情简介:

    王某的丈夫早逝,膝下无儿无女,仅靠着捡破烂,给别人打短工挣钱度日。2008年春节,王某突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张某在王某重病期间,日夜照料王某。后王某终因病情严重去世。去世后,留有两间房屋和一些家具,日用品等遗产。王某的娘家侄子曹某闻知王某去世,便前来主张继承王某的遗产,但是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称王某病重期间都是由其照料的,平时也对王某的生活多加照顾,自己才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村委会也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分出一部分由张某继承,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释法:

    首先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王某的外甥曹某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又没有王某的遗嘱指定,曹某对王某又没有尽过扶养义务,因此曹某无权继承王某的财产。

    其次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张某在王某病重期间日夜照料,所以王某的财产应当分给张某一部分,剩余部分,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文章来源:嘉兴合同诉讼律师
律师:陈兰[嘉兴]
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bjsjcssls.com/news/view.asp?id=942589320785 [复制链接]